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104号
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海晶中央名城1单元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2000395。
法定代表人:怀自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9)皖100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诉讼费8455元,已执行到位1896.66元,未执行到位6558.34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00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幼琴
审判员 余泽龙
审判员 王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萍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