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02民初4670号
原告: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海晶中央名城*单元1302。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
原告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加付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