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铂金名筑商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XBGJ48。
法定代表人:高思功,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横关村下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09317015。
法定代表人:朱进寿,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海晶中央名城1单元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2000395。
法定代表人:怀自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华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皖10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23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8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6058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马雪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