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071号
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皖江汽配城****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UJMY5D。
法定代表人:昌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彪,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70445812。
法定代表人:朱安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0元,由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陶昌
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
人民陪审员 江光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