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3200号马鞍山万达广场4-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元、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8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方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