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1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08日出生,住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