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3200号马鞍山万达广场4-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8WJ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社区巢宁路6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NB3GNXT。
法定代表人:庆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申请人**贵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