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19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08日出生,住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皖0504民初2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