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1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08日出生,住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万元的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