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财保3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3200号马鞍山万达广场4-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8WJ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社区巢宁路6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NB3GNXT。
法定代表人:庆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诺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