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安徽伏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减半收取计1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周健******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