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进国,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共建一区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北洛岗镇黄巷村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进国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4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进国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进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进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上诉人倪进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瑛
审判员***
审判员包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隆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