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终1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S2号楼四层北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绩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进国,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上诉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进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申请,其他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忠山
书 记 员 肖 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