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万通钢架周转材料租赁站、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万通钢架周转材料租赁站,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新庄社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P5LR18E。
经营者:冯斌,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S2号楼四层北侧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N2268。
法定代表人:王翠兰,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万通钢架周转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53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在1442625.1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万通钢架周转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甘池建设有限公司1442625.1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柏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家振
书 记 员 孙非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