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23民初14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街道二汽新村**二汽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冷 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