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展,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官盛新区方坪大道二期土石方工程(K2+760-K4+120)等发包给广安家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其支付的相应款项部分分摊给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该分摊的土石方工程款在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时未按照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安家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施工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总价下浮35%,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由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的诉讼,故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损害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查清。为了查清事实,客观公正审理本案,应将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人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也申请追加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综上,原审法院漏列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广祥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44元退回。
审判长蒋濒
审判员***
审判员阳晓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