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160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新村门面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895020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61456。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00元,执行费33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