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殷港新村门面房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3)皖182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5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