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1-1)。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月珍,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朱志刚,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馨元,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朱志奇,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38910(1-4)。
法定代表人:王结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结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黄凤连,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方文珂,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金立珍,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第三人: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81208194。
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珊,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农商行)与被告***、裴月珍、朱志刚、张馨元、朱志奇、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结焰、黄凤连、方文珂、金立珍、第三人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11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健
审判员 胡斌
审判员 方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