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1-1)。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月珍,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朱志刚,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馨元,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朱志奇,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38910(1-4)。

法定代表人:王结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结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黄凤连,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方文珂,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金立珍,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第三人: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81208194。

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珊,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农商行)与被告***、裴月珍、朱志刚、张馨元、朱志奇、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结焰、黄凤连、方文珂、金立珍、第三人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11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健

审判员  胡斌

审判员  方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