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802执保16号
申请人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方  长
书记员 冯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