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38910。
法定代表人:王结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27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