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结,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38910。
法定代表人:王结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结、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结、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