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9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王结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38910。

法定代表人:王结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结焰、安徽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结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3001.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