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4022号
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营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47107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31E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