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元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厚元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奔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厚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一村35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4PG63。

法定代表人:殷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2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050071390785XC。

法定代表人:唐月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厚元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9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