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民初2623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熊俊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德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梦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