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港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环港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794号
原告:安徽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亚,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环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