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XLU7K。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0495K。
法定代表人:韦国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