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环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491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环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周公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498237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环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