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5535号
原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光拔丝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开发区商永路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L22891927X。
经营者:**,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二栋一单元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5U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光拔丝厂诉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光拔丝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光拔丝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