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与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2781号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住毫州市谯城区亿都国际商城B2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QPIFQ15。
法定代表人:***,该门市部负责人。
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2栋1单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50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与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于2020年5月16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腾装饰材料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占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