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UYCP6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5U9R,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4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30993元、税金83461.05元,双方同意按照810000元计算,该款由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410000元由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付清。若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应承担违约金150000元,且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就810000元的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对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257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572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扣划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48.42元,扣划***名下存款150963.85元,共计157711.27元。
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SL××**、皖AN××**汽车两辆,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委托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亳州市××道××广场××号楼××,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经开区××#××小区××号楼××**××,上述房屋均被另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6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7711.2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4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