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52号
申请人: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UYCP6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5U9R,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万达嘉华中心B2写字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申请人无锡***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49374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37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特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