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857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路东(万达嘉华中心B座写字楼2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5U9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佳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诉讼期间,***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