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5694号
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双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三期17栋1709、1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介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