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413号
原告:***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三期17栋1709、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0162631F。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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