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

季秋仲、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7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大专,芜湖市昆仑土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信源商业城3#A1075室,组织机构代码39569024-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