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汤王转盘附近银屏镇“创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5690244E。
法定代表人:孔文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凌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TEE49E。
法定代表人:黄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钜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凌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年8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2020)皖018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46495.72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