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2833号
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48819041B(1-1)。
法定代理人:徐余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京仕,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07741。
法定代理人:杨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84元,减半收取7692元,由原告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