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348819041B,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乡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余良
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
本院在执行安徽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1)皖0102民初161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