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官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1930X0(1-1)。
负责人:戴毅生。
被执行人:安徽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四十埠家园B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功进,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官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23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珊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