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125执3296号
安徽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125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工程款54856.79元;
(2)、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执行费723元,诉讼费586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4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81××××5205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