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路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路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经开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驳回了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移送。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交通工程施工协议,现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