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53号
原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澳林商贸城东沿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464568。
法定代表人:于加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
负责人:靖美亮,主任。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
负责人:靖美亮,主任。
原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长 杨凤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