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865号之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沭河西大街101号阳光居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冷成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兴大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于加庆,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言同,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一审第三人:王言亮,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一审第三人:孙秀芳,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再审申请人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7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泰公司以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无再审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出具《撤回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天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