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民初1853号

原告: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53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兴大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464568

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河西大街101号阳光居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于加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于加庆,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第三人:王言同,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第三人:王言亮,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第三人:孙秀芳,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诉被告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第三人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王大军,被告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华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华安公司为天泰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依法判令天泰公司为华安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将华安公司记载于天泰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实与理由:华安公司前身系临沭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集体企业,后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公司职工出资购买资产,改制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临沭县华安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又更名为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华安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出资23万元购买临沭县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后将富强公司更名为天泰公司,具体收购方式为富强公司股东受让股权形式购买并控制富强公司,为了交易方便,并尽快开展业务,华安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以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为名义受让人,受让富强公司(天泰公司)所有股权,至此完成了对富强公司(天泰公司)收购,华安公司成为富强公司(天泰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天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第三人于加庆、实际控制人于嘉华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违规经营,严重侵害华安公司股东权利,为了保护华安公司的合法权利,保障天泰公司的正常运营,华安公司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华安公司诉讼请求。

天泰公司辩称,天泰公司工商登记只有于加庆等四个股东,2004年以后股权多次转让,2005年10月四名股东进行增资。在没有确认2004年以后公司股权多次转让行为的效力及增资效力的前提下,先确认华安公司的股权明显不合适。华安公司诉称2004年用23万元收购天泰公司表述不清,应提供具体的收购材料和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以证明收购的具体内容。请求驳回华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未述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省临沭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89年5月30日核准设立,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2001年4月28日,临沭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临沭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售改制的批复》,内容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出售改制。希接此批复后,按照县国资局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关于同意临沭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售改制中剥离部分资产的通知》要求,由企业内部职工在承担你公司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出资购买剥离后的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公司名称由原来的临沭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临沭县华安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12月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于嘉华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言宝、李洪刚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由于嘉华和王言宝、李洪刚组成,工会主席万言军任监事。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材料信息中显示,2001年12月13日,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嘉华变更为于加华,注册资本由126万元,变更为2520万元。2004年6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于嘉华变更为李涛,公司住所地由临沭县城常林西大街8号变更为临沭县城兴大路东首。2004年9月28日,注册资本由2520万元,变更为50万元。公司股东为崔社宏、李涛等共31人,李涛为,王言宝、李洪刚为董事,万言军为监事。2008年12月25日,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富强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4月17日,股东发起人为韩作云、吴清坤等人,韩作云为法定代表人。2004年5月18日,富强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泰公司,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601.80万元,其中韩作云117万元、吴清坤114.8万元、仓继凤90万元、任云生90万元、周文翠80万元、吴书成80万元、高山30万元变更为韩作云117万元、吴清坤114.8万元、仓继凤90万元、任云生90万元、周文翠80万元、王言亮80万元、高山30万元。2004年5月27日,华安公司出纳王秀翠在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嘉华安排下,通过华安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王新霞账户转给富强公司的股东吴清坤23万元收购富强公司,收购内容不包括富强公司资产,于嘉华成为天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信息中显示,天泰公司记账凭证于2005年9月20日付1997年4月17日的投资款:任云生90万元(编号:0017157)、韩作云117万元(编号:0017158)、吴清坤114.8万元(编号:×××59)、仓继凤90万元(编号:×××60)、周文翠80万元(编号:×××61)、高山30万元(编号:×××62)、吴书成80万元(编号:×××63);收2005年9月20日投资款如下:于加庆374.80万元(编号0000208的76万元、编号0000210的298.8万元)、王言同117万元(编号×××11)、王言亮80万元(编号×××12)、孙秀芳30万元(编号×××13)。

天泰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同意将任云生持有的90万元(占注册资本15%)股权全部转让给于加庆,同意将仓继凤持有的90万元(占注册资本15%)股权全部转让给于加庆,同意将周文翠持有的80万元(占注册资本13.29%)股权全部转让给于加庆,同意将吴清坤持有的114.8万元(占注册资本19.08%)股权全部转让给于加庆,同意将韩作云持有的117万元(占注册资本19.44%)股权全部转让给王言同,同意将高山持有的30万元(占注册资本15%)股权全部转让给孙秀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于加庆分别与任云生、周文翠、吴清坤、仓继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言同与韩作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孙秀芳与高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任云生、周文翠、吴清坤、仓继凤、韩作云、高山、王言亮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2005年9月21日,于加庆、王言亮、王言同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形成了董事会决议,选举王言亮为公司董事长,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601.80万元,其中于加庆名下374.80万元,王言同名下117万元,王言亮名下80万元,孙秀芳名下30万元。2005年10月11日天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由601.8万元增加1458.20元,变更为2060万元,其中于加庆名下1122.7万元,王言同名下432.60万元,王言亮名下280.16万元,孙秀芳名下224.54万元。天泰公司增资的1458.20万元,其中临沭县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德公司)支票312.90万元,鲁玉云账户支款485.30万,韩冬梅账户支款30万元,以王言宝名义在农村信用联社贷款560万元,该部分款项分别以于加庆出资747.90万元、王言同出资315.60万元、王言亮出资200.16万元、王秀芳出资194.54万元于2005年10月3日存入天泰公司账户,次日该增资款1458.20万元转至舜德公司名下。

天泰公司的法人开始为王言亮,后来变更为于加庆,总经理开始为王言亮,后来变更为于加庆。于加庆担任天泰公司的,王言亮和王言同均担任董事,孙秀芳任监事。天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于嘉华,天泰公司成立后,华安公司就基本上停止了经营。

本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

一、于嘉华(原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称,因满洲里的一个案件,华安公司无法经营,2004年华安公司出23万元购买了富强公司,购买后富强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泰公司,股东由原富强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这四个股东未实际出资,华安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天泰公司属于华安公司的股东所有,于嘉华是天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于加庆、王言同、孙秀芳(均系原华安公司人员)称,在购买天泰公司及天泰公司在增资时均未实际出资,为挂名股东。

三、王言亮(原华安公司副总经理)称,华安公司为逃避内蒙古执行,脱壳经营,2004年华安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接手了富强公司,我当时是华安公司的业务经理,对资质方面比较了解,参与收购富强公司。收购后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于嘉华。天泰公司成立后,使用了原华安公司的所有人员、固定资产及设备,华安公司不在接手新业务。我在天泰公司持股13.6%,股权转让及增资时均未出资,于嘉华曾起草一份协议,意思我们四人没出资,实际是华安公司出资的,协议在于嘉华处。

四、韩作云(原富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称,当时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嘉华商谈购买富强公司资质,华安出资23万元购买,与富强公司的财产没关系。华安公司的出纳把款23万元转给吴清坤,第二天我们就把这笔款取出来了。

五、吴清坤(原富强公司股东)称,2004年春天于嘉华要购买富强公司,他们华安公司正在打官司,不敢用自己的公司继续经营,想购买富强公司,后来商定23万元购买了富强公司的资质,公司的其他财产没购买。付款后和韩作云把23万元款取出。具体办手续的是韩作云与华安公司的王言亮。

六、韩冬梅(时任天泰公司出纳员)称,因华安公司与内蒙古经济纠纷诉讼后需赔款,没法继续经营,华安公司购买了富强公司的资质,富强公司变更为天泰公司,富强公司的原注册资金601.80万元都是假的验资,是公司变更登记时根据工商局的要求出具收款记账凭证,公司经理于嘉华安排开具了收款收据,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没有出资。天泰公司注册资本由601.80万元增资1458.20万元时,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没有出资,天泰公司增资应当是天泰公司的款,款转到韩冬梅卡内验资,是为了制造流水,资金来源不清楚。

七、王秀翠(原华安公司出纳员)称,当时其是华安公司的出纳,因华安公司和内蒙古满洲里的诉讼败诉,公司无法经营,2004年就买了富强公司,后富强公司变更为天泰公司。华安公司的领导于嘉华安排其将华安公司的工程款另开账户,王秀翠就以其妹妹王新霞的名义在建行开户,2004年5月24日从王新霞的银行账户转到吴清坤的银行账户23万元,该款是于嘉华安排到建行支取的,吴清坤是富强公司的股东之一,该款是于嘉华用华安公司的工程款购买富强公司的资质。天泰公司的验资报告601.80万元,于加庆出资374.80万元、王言同117万元、孙秀芳30万元、王言亮80万元均是虚假的,是变更公司登记的时候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出具的收款收据,是于嘉华安排出具的。2005年天泰公司增资是科长付雪和出纳韩冬梅具体经办的,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增资未出资,款是从舜德公司来的,使用一天就还回去了,2005年10月3日的增资1458.20元就走了个空账。

八、付雪(原华安公司财务科长)称,华安公司因诉讼需赔偿内蒙古不少钱,没法继续经营华安公司购买了富强公司的资质,富强公司变更为天泰公司。富强公司资质原先是三级资质,购买的只是一个空壳,没有什么资产,华安公司的资产注入到天泰公司,天泰公司的股东最开始是于嘉华、王言宝、王言亮、万言军,后来为逃避内蒙古的官司,股东变更为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这几个股东都没有出资。验资报告601.80万元都是虚假的,是工商登记的时候根据工商局的要求出具了上述凭证及收款收据,工商局要求有现金投资,富强公司原来的股东也没有收到这些钱,只是走了一个空账。华安公司出资23万元购买富强公司的全部股份,名义是购买资质,实际是通过购买公司的形式间接获得资质。2005年10月3日天泰公司增资1458.20万元,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没有出资,是天泰公司和舜德公司拿出来的1458.20万元以这四人名义存入天泰公司的基本户,一部分是舜德公司开的发票、一份部分是鲁玉云和韩冬梅的银行卡支取的现金,还有部分是以王言宝个人名义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015年10月3日,这笔1458.20万元的资金以增资名义存入天泰公司的基本户,2015年10月4日,这笔款又转到舜德公司的基本户。王言宝的贷款也于2015年10月4日归还农村信用联社的,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增资未出资。天泰公司的增资款挂往来账,是应收款。

九、鲁玉云(原华安公司人员,后任舜德公司出纳员)称,2005年10月3日天泰公司增资1458.20万元时,拿公司钱做个流水,验资报告,第二天这些钱又转给了舜德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华安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通过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工商登记材料等信息可以相互佐证,华安公司支付给富强公司的股东23万元收购富强公司但不包含富强公司的资产,富强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天泰公司,将富强公司原有股东变更登记为华安公司人员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的名下,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成为天泰公司的名义股东,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嘉华成为天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安公司就此基本上停止了经营。故,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确认富强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富强公司股权转让给华安公司,华安公司系转让后天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华安公司与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之间无股权代持协议,但该四名登记股东无论在收购富强公司,还是在天泰公司增资中均未实际出资,天泰公司增加登记注册资本只是形式上的变更,次日增资即转出,据此确认华安公司为天泰公司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于加庆、王言同、王言亮、孙秀芳为天泰公司的显名股东。

关于华安公司在天泰公司占股权比例问题。因富强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天泰公司股东时,天泰公司四名股东没实际出资,华安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此时华安公司占股权比例100%。天泰公司增资1458.20万元时,天泰公司四名股东亦未实际出资,登记增资均系为工商登记要求设定,次日即全部转出,在四名股东不变的情况下,没改变华安公司占股比例,故华安公司的占股仍为比例100%。

关于华安公司能否显名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华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确认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为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权比例100%;

二、驳回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将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记载于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临沭县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清寒

人民陪审员  杨会宪

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石晓慧

书 记 员  班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