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2764号
申请人: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960666X。
法定代表人:黄飞飞。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小溪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FTK0P。
负责人:刘维方。
申请人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