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财保114号
申请人: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960666X。
法定代表人:黄飞飞,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小溪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FTK0P。
负责人:刘维方,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银行存款91883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银行存款91883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倩
书 记 员 何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