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240号
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99号(安徽省全椒县千佛庵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昌思,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1849.5元,由原告全椒县建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明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