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岳西路西七农贸市场恢复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108XJ。

法定代表人:杨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路桥,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凌,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洪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木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